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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水污染防治法》屬部門法,法律效力高。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是在2008年修訂通過的,8年間未修訂過;在新環保法實施、水十條出臺、水污染新問題出現的大背景下,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列入立法計劃;2016年3月,環保部通過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初稿,4月征求了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等31個部位和各省環保廳及環保部各環保督查中心的意見,并修改形成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6月環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本次環保部原則通過“草案”后,將進一步修改后按程序上報。
“草案”的主要亮點有5個。
①繼承了新環保法、水十條中的部分原則,如以效果為導向、明確責任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倡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
②明確要求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制度,與國際治理經驗接軌,進一步加強了水污染治理的信息公開和風險控制。
③擴大了水污染的監控范圍,將農村納入監控范圍。
④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水環境補償制度,并擴大了排污證發放的范圍,增加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
⑤懲罰力度加大。如借鑒新環保法引入按日計罰制度、增加了環評機構以及環境監測機構和水污染防治設施運營機構的連帶責任、將違法設置排污口的處罰標準由2-10萬元提高到了20-100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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